案情簡介:原告訴被告償還欠款
原告陳某訴被告吳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訴稱:原告借款給被告人民幣35萬元(2011年3月3日一次20萬元,2011年4月19日一次15萬元,均轉款到陳月嬋賬戶)。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2、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復印件2份;3、合伙合同復印件1份;4、476900501880240179賬戶歷史交易記錄復印件1份;5、476920801880215033對私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復印件1份;兩被告辯稱:1、兩被告根本沒有向原告借款。相反,被告吳某分別于2010年12月2日和2011年1月18日分兩次共計借款現(xiàn)金33萬元給原告,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月息2.5%。本案的銀行轉賬35萬元實際上是原告還給被告吳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兩被告收到上述款項已將借據交回給原告。2、原告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借款給兩被告,相反,原告自身負債累累。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兩被告亦未出具過任何借款憑證,且兩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雙方口頭約定的借款事實予以否認,對此,原告有義務證明本案所涉款項系借款,但原告未能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僅憑銀行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原、被告之間存在的借款關系,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只有轉賬(匯款)憑證能否討回欠款?
先參考相關法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債權人僅提供轉賬(匯款)憑證主張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對債權人設立了嚴格的舉證責任,債務人只需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并且提出合理的解釋即視為完成舉證。此時,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債權人,由債權人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以上就是關于“只有轉賬(匯款)憑證能否討回欠款?”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民間借貸時,要簽訂借款合同,如果沒有借款合同就需要其他相關的證據佐證,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