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終結程序及支付令失效情形
1.支付令申請受理后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或單獨對擔保人提起訴訟。
2.支付令發(fā)出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申請前,債權人撤回申請。
4.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書面異議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2)應當駁回申請情形的;
(3)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fā)出支付令條件產(chǎn)生合理懷疑的。
注意事項
1.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
2.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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