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中因一方的違約而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
2012年12月3日章某作為甲方與A、B、C和D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A、B、C和D公司在二年內可以數(shù)次向章某借款,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章某根據(jù)要求轉款到A、B、C和D的任何一個或者多個賬戶均視為收到借款,由A、B、C和D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照千分之二十二支付月息;如果到期不能歸還全部借款,承擔借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章某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間,累計發(fā)放借款6000萬元。A、B、C和D除在2013年1月25日歸還1000萬元外,至今沒有歸還其余借款本息。故章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B、C、D四公司立即共同歸還所欠借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1816.76萬元、承擔違約金1200萬元;判令四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息(利息按照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違約金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形成糾紛。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確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并且被告方有違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四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清償所欠原告章某借款本金6000萬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連帶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可否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痹诿耖g借貸合同中,一方的違約損失其實就是利息損失,所以在主張賠償利息的情況下,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賠償。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按月息22‰計算利息又約定按欠款金額20%計算違約金,章某的違約損失就是其利息損失,故其主張四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承擔案涉借款利息的請求成立,被告方應予以承擔,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法院沒有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中可否同時主張利息與違約金”的案例介紹,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并且利息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