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條上蓋建筑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
廣大建設公司是由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更名而成。沈某掛靠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建設單位從事工程建造活動。沈某、茅某原系夫妻,于2007年12月24日登記離婚。2006年1月6日,沈某向朱某借款100000元,一個月后出具給朱某借條一份,約定借期一年,利息為月利率1.5分。到時不還由江南建筑公司從本人工程款中扣除歸還。沈某在借條上加蓋了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項目部財務專用章。2006年9月19日,沈某歸還朱某50000元,并支付了相應的利息,余款一直未予歸還。沈某現(xiàn)下落不明。朱某故起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認定債務為個人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沈某向朱某借款,至2006年9月19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理應于承諾的期限內予以歸還,逾期未清償依法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朱某申請撤回對茅某的起訴,系其行使處分權的行為,不違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至于對廣大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借條上加蓋有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項目部財務專用章,但根據朱某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借款當時沒有說是用于碧桂苑的工程,而是說墊付沈某承建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借條也是朱某提供借款后一個月才補充出具,朱某當時沒有詢問過沈某有關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項目部的有關情況,庭審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沈某與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或者其碧桂苑項目部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結合借條中“到時不還由江南建筑公司從本人工程款中扣除歸還”的記載,朱某借款給沈某是通過朋友介紹,認為沈某在某市承建工程有相應的工程款可以保障自身的借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對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信賴,因此,本案借款應認定為沈某個人向朱某借款,對朱某起訴要求廣大建設公司與沈某共同歸還本案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沈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朱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計68000元。二、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債務歸屬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在從事工程建造過程中向他人借款,債權人持加蓋有建設公司工程項目部財務專用章的借條起訴,對于債權人要求建設公司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應綜合審查借條中的記載、借款時聲稱的借款用途以及債權人出借款項的內心信賴和客觀注意情況,不能僅因借條上加蓋有建設公司工程項目部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即認定由建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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