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約定利息竟轉(zhuǎn)換為本金
殷某、岳某因裝修更新配套設施共同向出借人趙光明借款現(xiàn)金。自2000年起至2010年7月間數(shù)次在趙某處借款,雙方于2010年7月1日對前期賬目進行核對后,由殷某、岳某向趙某出具借條一份,借到趙某名下現(xiàn)金877萬,借款利息約定為月息1.8%,按月計算利息,并按月結(jié)付利息,利息給付日期為每月的月末日。該筆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如數(shù)歸還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到期該月資金利息,出借人應當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支付借款本金,未給付上述借款本金,應當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借款本金百分之十計算。
該借條約定還款日期到期后,經(jīng)趙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趙某請求判令:殷某、岳某歸還借款本金877萬元及自2011年12月1日起到本金歸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借款自出借之日至2011年11月30日利息153萬元;支付逾期歸還本金的違約金87萬元;逾期給付利息的違約金15萬元,未辦理抵押手續(xù)違約金87萬元。
法院判決:法院支持約定利息轉(zhuǎn)換為本金后的高額利息
一、殷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趙某償還借款本金877萬元;二、殷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趙某支付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153萬元;三、殷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趙某支付律師費用40萬元。如果殷正志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萬元,保全費5000元,由趙某負擔2萬元,殷正志負擔7.5萬元。
律師說法:約定利息轉(zhuǎn)換為本金后包含高額利息
關于當事人之間形成的877萬債權債務是否包含了高額利息問題。當事人對案涉877萬元借條的文本真實性無異議,從雙方數(shù)次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看,自2000年至2010年間,殷某、岳某數(shù)次在趙某處借款,借款期限多為一年,借款利息為月息1.8%或2.0%,均未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屬于趙某的合法收入,應予支持。
趙某的利息收入如何處理的支配權在趙某,他可以選擇要求殷某、岳某支付后留著自用,也可以借予他人,當然也可以再作為本金借給殷某、岳某。本案中,新借款協(xié)議導致前次協(xié)議中約定的利息轉(zhuǎn)換為本金的法律后果,屬于雙方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趙某請求殷某、岳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但趙某未向法院提供殷某、岳某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趙某造成本金利息以外的其他損失的相應依據(jù),故對趙某請求殷某、岳某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約定的利息轉(zhuǎn)換為本金,是否包含高額利息?”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在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對利息部分必須明確相關的法律要求,要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真實意圖,對約定的利息范圍作個明確的約定,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