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債權到期因房產而引糾紛
2013年7月2日,鄭某某、雷某以及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雷某向鄭某某借款20萬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2013年7月3日,鄭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萬元。隨后,雷某向鄭某某提供了其與劉某某共同所有的房產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因雷某未按期還款,鄭某某訴至法院,主張其對雷某和劉某某共同所有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優(yōu)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認為,因訟爭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權未設立,故對鄭某某主張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未辦理抵押能否要求優(yōu)先受償權
民間借貸中,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擔保的,應當?shù)较嚓P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設立,出借人對擔保財產或財產權利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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