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對外借款被訴
被告陳某與被告戴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陳某因家庭經營需要于2013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358000元,并約定月利率1%。后經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尚未償還170000元?,F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陳某、戴某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戴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
經法院查明,被告陳某與戴某于2006年12月4日登記結婚。2013年8月22日,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0元,約定月利率1%。后原告向被告陳某交付400000元。原告認可被告陳某于2014年4月、8月各償還原告本金100000元、150000元,共計250000元,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年底。后被告陳某向原告出具落款時間為2015年5月10日,金額為150000元,結欠利息為20000元的借條一張。
律師說法:丈夫對外借款被訴,妻子有沒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戴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陳某曾明確約定上述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原告知道被告陳某、戴某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制,所以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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