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逾期還款被訴
2015年1月28日,原告某公司與某銀行簽署《委托貸款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原告某公司委托某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2015年1月28日,原告某公司作為委托人,某銀行作為受托人,被告某某公司作為借款人,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該合同中約定:(1)某銀行作為受托人,接受原告某公司的委托向被告某某公司發(fā)放貸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整;(2)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18個月,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止,貸款實際發(fā)放金額、放款日以《借款憑證》為準;(3)貸款利率為21%/年固定利率;(4)還款方式:貸款按月計息,分期還本,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第9個月歸還本金6000萬元,第14個月歸還本金8000萬元,第18個月歸還剩余本金;(5)被告某某公司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原告某公司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直接從被告某某公司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被告某某公司;(7)被告某某公司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原告某公司有權在本合同貸款利率基礎上,根據(jù)違約金額和違約期限,按每日50‰計收罰息。根據(jù)《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應于2015年8月21日結清當期全部利息,但經原告某公司多次催款,被告某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前歸還借款本金2億元;按年利率21%支付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十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億元及相應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經法院查明,原告某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某某公司發(fā)放了2億元貸款,而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某公司履行按時還本付息的義務,被告某某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某公司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逾期歸還本息的,被告某某公司在承擔合同約定的21%/年利率基礎上,還需承擔每日千分之五十的罰息,兩者合計的利率明顯超過了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利率范圍,應予調整。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被告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利率調整為年利率24%,原告某公司所主張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同時獲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年利息為21%,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五十,兩者合計的利率明顯超過了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利率范圍,所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被告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利率調整為年利率24%,沒有支持原告某公司所主張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以上就是“逾期還款被訴,民間借貸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同時獲支持?”的案例分析,在民間借貸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但如果約定違約金過高,超過法律所允許的利率范圍,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怎樣約定利息與違約金合適?怎樣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利息與違約金問題?請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