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女子兩年欠下6萬元服裝款
據錢江晚報報道,該案已經是第三次開庭了。原告老板娘在蕭山義橋鎮(zhèn)上開了一家面積120平方米的服裝店,已經經營了15年。店里衣服、包包、鞋子和首飾都有賣,年銷售額達200萬元左右。她說,這個女人在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大概兩年左右的時間里,經常在她店里消費,通常是搭配好一整套衣服購買,也買過包包和鞋子,有時候也付一部分錢款。不過前前后后一共欠下服裝費6萬元,并立下欠條一張。她認為買服裝屬于家庭所需,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告了對方兩夫妻。而被告兩夫妻,女人沒有到庭,只有她丈夫和代理人來了。男人說,這買衣服的行為發(fā)生時間已經是我老婆精神病患病期間了,智力不健全,她不可能買6萬元的衣服,“6萬元,應該有很多衣服了,我也沒看到”。而且原告作為個體經營戶,前債未清后債又欠不合常理。買賣是假的,欠條也是無效的。
那么女人買衣服的時候,精神是不是有問題呢?原告這邊關鍵的證據有欠條,還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5年2月2日雙方聊天期間,被告女人承諾還款的事實。而被告的關鍵證據是一系列醫(y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還有一份由法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女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患癔癥性精神障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最后,法院的意見是:對于有買衣服這一點雙方都是承認的。但是老板娘和女人是認識七八年的朋友了,理應對女人的精神狀況有一定了解。而且一年多的時間買了6萬元衣服,明顯不符合常理。
最后,法院結合交易事實及交易雙方各自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同時期本區(qū)人均消費衣著類支出標準,酌情認定該案雙方交易的金額。判決女人在判決生效十天內支付購衣款9000元。
欠條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具備三個一般條件才能有效: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對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法律行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但卻實施了的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如借款合同)屬于效力未定行為。只有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所從事的法律行為才生效。
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女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她對于購買衣服的價值、質量及結算等情況已超過她的認知能力,她不能完全辨認,且事后她的監(jiān)護人(即她老公)也未對此進行追認,故女人因購買衣服而出具的欠條應屬無效。
綜上,當自然人遭遇財產經濟糾紛時,要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必要時可以就具體問題咨詢律師,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