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息計入本金索要債務
原告丁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10月被告因做工程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305000元,至2015年5月5日雙方結算利息后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45000元加上本金后重新書寫《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執(zhí),借條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注明利息算至2015年6月5日。借條未約定借款利率及還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主張償還借款,被告以各種借口拖延,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50000元;
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息
經審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時償還原告丁某借款及利息,形成糾紛。根據(jù)原告丁某提交的借條,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魏某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幣35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能否將利息計入本金并計算逾期利息?
在借款合同未予約定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shù)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將利息計入本金中計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該款并未規(guī)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時需要將原有的利息計算到本金中計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將借款本息作為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shù),則無異于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審判為當事人計算了復利。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處理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關于逾期利息計算基數(shù)的處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了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shù)包括了本息之和,則當事人的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于訴訟中的陳述,305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原告主張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45000元計入后期本金,未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限制,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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