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告逾期未償還借款
被告劉某分別于2010年12月25日、2011年9月23日,向原告游某借款300000元、100000元,同時約定月利率2.5%。2015年1月31日,原告游某與被告劉某對以上兩筆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進行結(jié)算,并由被告劉某向原告游某出具借條兩張,分別載明借到現(xiàn)金370800元、202100元,借期半年,每月利息按2%計算,半年還清本息。2015年1月31日之后,被告劉某支付原告游某借款利息2000元。被告施某與劉某在借款時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施某共同償還借款5729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法院判決:被告應限期償還本息
原告游某請求按照月利率2%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施某、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游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5年2月1日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另加2015年1月31日前所欠利息人民幣136320元)。
律師說法:如何約定合法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是關(guān)于“借款人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如何約定合法利息”的案例介紹。需要注意,如果被告未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還款義務(wù),原告還可以獲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wù)利息。一旦發(fā)生糾紛,最好請專業(yè)律師起訴至法院,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