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告逾期還款引發(fā)糾紛
被告丁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萬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至2015年2月26日,但未約定借款利息。還款期限過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該筆借款,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五萬元整,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算至清償時止。
法院判決:原告利息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應限期償還本金
因原、被告未在借據上約定借款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借款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丁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
律師說法:借款人能否主張借款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以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是關于“未在借據上約定借款利率,借款人能否主張借款利息”的案例介紹。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往往是無償的,是出于當事人之間的善意幫助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也為之后埋下了糾紛。所以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