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年利率超過24%民間借貸糾紛
2012年,王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10萬元,月利息為2.5%。當日,李某將該筆款額支付給王某,后王某每月給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萬元?,F(xiàn)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辯稱,月息2.5%過高,應將已支付的利息部分沖抵本金。
法院判決:月息2.5%的利息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約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為30%,超過了司法保護范疇,故對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另雙方約定的利息并未超過36%,屬自然之債,故對于王某主張對超過24%年息部分沖抵本金的抗辯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超額利率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
關于借款利息數額的問題,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應予支持。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為民間借貸的利息劃定了兩條界限,設置了三個區(qū)間,年利率24%以內的利息屬司法保護范疇,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超出部分無效,對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的部分則屬于自然債務,即雙方已經履行完畢的,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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