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為借款人逾期不還
被告陳某、林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2月5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3萬元,原告于當日以現(xiàn)金形式向被告陳某支付了借款,被告陳某于同日出具一張借據(jù)給原告,該借據(jù)上載明的借款人為被告陳某與案外人陳某某。被告陳某在借款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2月5日。之后便拒不償還借款本息。為此,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陳某、林某償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以本金3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陳某、林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陳某、林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陳康貴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以本金3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11月7日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律師說法:逾期不還能否同時起訴另一方
一、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一方時,另一方是否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把夫妻雙方都列為共同被告也無必要,因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是互負連帶責任,只要訴訟時夫妻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且就沒有必要再將夫妻另一方列為被告,如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一方,人民法院無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告。如出借人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亦應支持。如果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就應該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認定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就應判決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二、借款行為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訴訟時借款人已經離婚的,為了最大化地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出借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借款人借款時的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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