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產(chǎn)生糾紛
被告石某、蔣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吳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款后至今未還,原告遂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蔣某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被告應償還借款和利息
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索要時及時歸還借款。對于原告主張的借款及利息并無不當,本院照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石某、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吳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計算。
律師說法:借款人逾期不還要承擔什么責任
1、償還本金。
《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償還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違約金。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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