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逾期未償還借款
被告孫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張甲借款,雙方于2007年12月11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7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逾期歸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自逾期之日起2日未歸還借款,原告有權向其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被告借款50萬元,由被告出具借款借據(jù)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原告經(jīng)催討無效,訴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付借款本金50萬元及違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實際償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法院判決:借款人應限期還款及調(diào)整后利息
經(jīng)審理確認,民間借貸違約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即為利息損失,違約金與利息實屬同一性質(zhì),雙方約定借款逾期歸還按每日2000元計收違約金,系通過所謂的違約金意思自治來規(guī)避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規(guī)定,且明顯超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調(diào)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付原告張甲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出借人能否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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