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應逾期還款
2009年10月18日,被告陸某向原告鄭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從200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1月17日止,利息按國家銀行一年擔保貸款利率4倍計收。該借款由被告張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對本金、利息、償還債務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期限從2009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陸某借款本金利息還清日止。到期后,二被告未歸還上述借款及利息。特訴請:1、判令被告陸某立即返還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利息300元(在庭審中將利息數(shù)額變更為243元);2、判令被告陸某支付逾期利息1215元(在庭審中將逾期利息數(shù)額變更為1039.5元);3、判令被告張某對上述一、二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法院判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經(jīng)審理確認,原告向被告陸某提供借款后,被告陸某應在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及利息,被告張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按照約定的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陸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鄭國慶借款15000元;被告陸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鄭國慶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計1282.5元;被告張某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連帶擔保責任與一般保證有什么區(qū)別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方式是保證人僅對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負補充責任,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按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人真的沒有履行能力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真的沒有履行能力。
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且已經(jīng)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進行了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铡?/p>
以上是關于“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與一般保證有什么區(qū)別”的案例介紹。由于人們對法律并不是特別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因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往往沒有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進而引發(fā)爭議。所以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