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逾期未還借款
2014年7月11日,被告姚某因資金緊缺,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三個月,如超期不能歸還即按總額罰5%的滯納金。當天,被告簽有借條,并將其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某土地使用證原件由原告收執(zhí)。2014年10月23日,被告以要去聯運港聯系業(yè)務資金欠缺為理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一個月,并簽有借條由原告收執(zhí)。兩借條均沒有約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還無果,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27000元及滯納金、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從10月12日起每月按借款20000元的5%支付滯納金、其中借款本金7000元從起訴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清款日止)。
法院判決:借款人限期償還本息
經審理確認,014年7月11日立的借據,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滯納金實質為違約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被告姚某、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7000元及違約金、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4年10月12日起計至還清款日止;本金7000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計至還清款日止)給原告李某。
律師說法:法院如何確定借條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以上是關于“約定的借款實質為違約金,法院如何確定借條效力”的案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最好還是請專業(yè)律師幫忙,這樣才好正確舉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