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約定利率過高,逾期不還
2009年3月4日,兩被告朱某、王某向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于2009年5月3日前歸還,月利率按2%計算,如兩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則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2009年4月21日,兩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于2009年4月23日前歸還,月利率按2%計算,如兩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則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上述兩筆借款均由兩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條。嗣后,經(jīng)原告催討,兩被告至今分文未還。為此,原告訴來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一次性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兩被告償還借款及調整后利息
經(jīng)審理認定,兩被告拖欠借款未歸還,原告有權根據(jù)約定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朱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10萬元本金,利息自2009年3月4日始按月利率2%算至2009年5月3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5月4日始計付;20萬元本金,利息自2009年4月21日始按月利率2%算至2009年4月23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4月24日始計付。上述逾期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師說法:借款人能否請求法院進行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是關于“約定利率過高,借款人能否請求法院進行調整”的案例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在24%至36%這個期間的利息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處理,如果借款已經(jīng)履行的,認為是自己的默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高于36%這個上限,既然已經(jīng)履行,法律也予以認可。有問題,第一時間找律師,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