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借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被告焦某因資金短缺提出向原告李某借款200萬元,并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打下借條一支,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現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保證在2012年9月19日還清,以此為證。并在借條上載明:以匯款回執(zhí)為準。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還款,被告總是予以推諉。無奈,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借款200萬元及利息。被告辯稱:被告確實向原告借過錢,借錢時約定先打條后匯款,以實際匯款數額為準,被告實際收到原告借款是100萬元;借款后被告已還原告款40萬元,實際尚欠60萬元;剩余款項被告愿意盡快償還。
法院判決:借款人對確認部分借款承擔還款義務
經審理認定,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和陳述,及被告自認,法院確認被告收到原告借款為100萬元,除被告歸還40萬元外,尚欠借款為6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焦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借款60萬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0日至實際清償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律師說法:借款人對抗辯該如何舉證
《證據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以上是關于“出借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借款人對抗辯該如何舉證”的案例介紹。借款人和出借人不僅要做好舉證工作,還要注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后果。所以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介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