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nèi)還款
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某向原告陸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2月。還款期滿后,被告未按約還款,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5萬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5%,從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原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述稱,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交給被告信用卡一張,由被告直接用該卡透支。此后,被告陸續(xù)刷卡消費共計50381.5元,并產(chǎn)生透支利息及滯納金合計3023.06元。被告已陸續(xù)向原告還款14100元,故起訴至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萬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4年3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判決:被告應限期還款,并承擔逾期還款利息
經(jīng)審理認定,由于被告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nèi)還款,原告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陸某借款39304.56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4年3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師說法:原告能主張逾期還款利息嗎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從其約定,而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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