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口頭約定利息產(chǎn)生糾紛
原告胡某、被告陳某系朋友,被告因資金周轉在2010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載明借款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息。2010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萬元,被告出具借條,載明借款2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息。2010年9月11日,被告給付了12萬元5個月的利息1.1萬元,并在借條上分別備注:“鐵路工程流動資金,利息已付一萬一千元整”;“利息付至2010年9月14日至”。后被告一直未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立即歸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2%的標準支付)。
法院判決:口頭約定利息有效,借款人應還款付息
經(jīng)審理確認,陳某在借款后僅歸還5個月利息,胡某多次向陳某主張還款,陳某未予歸還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陳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清償原告胡某12萬元及利息(從2010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2%的標準給付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時止)。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合法的借款利息
1、利率二線三區(qū):
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以上就是關于“口頭約定利息產(chǎn)生糾紛,如何確定合法的借款利息”的案例介紹,俗話說,口說無憑,一張嘴說不出兩個道理,所以對利息有約定最好書面形式確認,并且約定在合法范圍內。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請律師幫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