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承擔利息
2014年12月18日,被告尚某向原告出具借據,約定向原告陳某借款100000元,借期十天。2014年12月12日,原告通過現金存款形式向被告尚某名下卡號為53×××63的賬戶存入人民幣50000元。同年12月19日,原告通過卡卡轉賬形式向被告上述賬戶轉賬50000元。被告未足額還款,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5350元。庭審中,原告陳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在2015農歷年過年前償還本金57200元,并承諾正月十五前將余下42800元全部還清,并口頭約定若逾期未還按月息2.5%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借款人應償還本金,利息按同期貸利率計
經審理確認,雙方在《借據》并未約定利息,原告主張有口頭約定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予以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被告尚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律師說法:出借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怎么辦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以上就是關于“口頭約定承擔利息,出借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怎么辦”的案例介紹,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好在第一時間請專業(yè)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