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逾期還款,且借條未約定利息
被告黃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冼某借款40000元,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被告立寫《借條》交由原告收執(zhí)。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原告在庭審中自認被告已歸還了16000元。
法院觀點: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歸還的16000元是利息,因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黃某應(yīng)歸還借款24000元給原告冼某;被告黃某應(yīng)支付借款24000元的利息給原告冼某(從2015年5月5日起至還清借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律師說法:出借人能主張借款期間利息嗎
1、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xí)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以上就是關(guān)于“借條未約定利息,出借人能主張借款期間利息嗎”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yīng)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第一時間求助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