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姻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未足額清償
2009年8月2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尤某某借去人民幣共50000元,被告李某某于借款當日立有借條,內(nèi)載明:借款月利率為3%。該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無著?,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李某某、符某某(二者系夫妻關系)共同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計算)。法院在審理中,原告放棄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借款應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的借款發(fā)生在其與被告符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現(xiàn)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訴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李某某、符某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尤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元。
律師說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根據(jù)《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遇到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時,另一方是否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關鍵需要看訴訟時夫妻關系是否仍然存續(xù)。
以上就是關于“婚姻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嗎”的案例介紹,對于出借人而言,在遇到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時,另一方是否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關鍵需要看訴訟時夫妻關系是否仍然存續(xù)。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求助于專業(yè)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