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未約定利息惹糾紛
被告李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張某某借款6000元。2013年6月23日,李某某再次向張某某借款,張某某沒有現(xiàn)金,在李某某一再要求下,張某某在安徽岳西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屬主簿支行(原安徽岳西農(nóng)村合作銀行主簿支行)貸款48000元轉(zhuǎn)借給李某某,李某某承諾利息由其支付。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沒有如約償還本金和利息,張某某于2015年4月1日還清該貸款的全部本息。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張某某的借款本金54000元和張某某已經(jīng)給付銀行的利息5590.05元;本金為6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付53590.05元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息
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59590.05元及相應利息(其中6000元借款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53590.05元借款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息隨本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律師說法:未約定還款時間利息仍可主張利息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條為證,且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借貸關(guān)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借貸合法有效,理應償還;其中的6000元借款,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和利息,原告張某某要求自起訴之日開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清日止的訴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另一筆48000元的借款,原告張某某能夠證明其在銀行借款后轉(zhuǎn)借給被告李某某,且沒有加收利息,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被告李某某理應承擔在此期間產(chǎn)生的銀行利息。原告張某某為減少損失,在借款展期到期后如約付清本息53590.05元,其中的銀行利息5590.05元為張某某實際付出現(xiàn)金,因此,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53590.05元借款利息的訴求。
這就是關(guān)于未約定利息惹糾紛,未約定還款時間利息可主張利息嗎的簡單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