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孫某向案外人借款10萬,用于在浙江經(jīng)營餐館,并約定月利率為3%,借款期限一年,吳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孫某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案外人向?qū)O某索款未果,繼而向吳某主張。2015年4月,吳某承擔保證責任還給案外人10萬及按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3.6萬。隨后,吳某訴至法院向?qū)O某追償,孫某同意還10萬,但提出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過高,應按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依據(jù)新司法解釋,月利率3%即為年利率36%,沒超過年利率36%,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年利率24%與36%之間屬于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訴訟前已經(jīng)履行,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解析:
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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