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訴稱,2009年9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轉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約定年利率1.5%,未約定借款期限,并由其出具借據(jù)一份。后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先后支付利息48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拒不返還、支付。被告與被告借款時系夫妻關系,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據(jù)一張,雙方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并合法有效。因二被告借款時系夫妻關系,且未舉證證明具有以下情形:1、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時明確約定為被告的個人債務;2、二被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原告知道該約定等法定事由;故原告就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向二被告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共同清償。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被告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原告依法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原告請求二被告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已支付的款項應予以核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約定年利率1.5%計付利息(已付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從本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借據(jù),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如果二被告借款時系夫妻關系,但可舉證證明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一方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