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王某訴稱:2012年8月8日,被告白某、裴某因經(jīng)營紅棗需要資金,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整,并約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償還,后二被告離家外出,下落不明,請求判令:
(一)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該款從2012年11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
(二)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白某、裴某未答辯。
審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白某、裴某因經(jīng)營紅棗需用資金,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整,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個月,二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支,借款后二被告支付了該借款三個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再分文未付,后二被告離家外出,現(xiàn)下落不明。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有欠據(jù)為憑,且雙方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裴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該款從2012年11月8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2860元由被告白某、裴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從本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借據(jù),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有欠據(jù)為憑,且雙方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