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其向自己的借款三萬元,并提供了借條一張,其上載明“今借王某三萬元,李某,2015年10月12日”。而李某則辯稱系王某欠了自己三萬元,借條中的“借”字是指自己借給王某錢的意思。由于雙方都聲稱此三萬元系現(xiàn)金給付,沒有銀行交易記錄,也沒有證人對此給予證明,案情陷入了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
法院觀點
憑著一般的社會常識與經(jīng)驗,通常情況下都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借條,以作為借款的憑證,以讓貸款人放心,而鮮有貸款人自己反還要出具憑證,而且還將憑證交給借款人的情況。法院認定,是李某欠了王某三萬元,而李某只是鉆了“借”字雙重含義的漏洞。
律師說法
對于出借人而言,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一般出借人應盡到下列舉證責任:
(1)民間借貸發(fā)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2)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jīng)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fā)生并已經(jīng)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jù)。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fā)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jù),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jù)、賬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jù)。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jù),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同時需要注意,如果債務人對爭議債權的性質(zhì)有相反意見,應負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否認借貸關系成立及生效則必須提供足以推翻對方主張的相反證據(jù)予以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