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顧某與趙某系朋友關系,顧某委托趙某為其女兒上大學幫忙。顧某按趙某所說,將10000元請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匯入柏某銀行帳戶,后又委托朋友付給趙某20000元請托款。應顧某要求,趙某向顧某后補借據(jù)一份,載明:“借到顧某人民幣叁萬元整。據(jù)30000-今借人:趙某2011.8.14”。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款項的交付時間、交付方式過程與顧某女兒入學時間、顧某為女兒入學確向趙某請托等事實相吻合,再結合顧某對該筆債權的處理方式,足以認定該筆借款實為顧某交付趙某用于請托他人為其女兒上大學之用。雙方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不應認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駁回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案件中,有些借條、借據(jù)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貸關系,但實際上并不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事實,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礎關系引起的轉(zhuǎn)化型借貸關系。對該類案件,應具體分析其基礎關系而依法認定其效力。對于合法的請托,按照委托合同關系處理;對于涉及權錢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請托而形成的債務,如因為不符合條件,而請關系、找人情調(diào)動工作、升學、升職等形成的債務均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已經(jīng)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請托形成的債務被法院駁回請求,轉(zhuǎn)化型借貸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如有其它問題請咨詢法邦網(wǎng)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