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龍某于1998年向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但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借款后,龍某一直沒還。2012年底,徐某將龍某訴至法院,龍某辯稱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借貸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應予保護。而且,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也未予以催收,出借人可隨時主張返還。故以此作出要求龍某償還本金及利息裁決。
律師說法:
本案自1998年出具欠條后,等到2012年才訴至法院,間隔14年之久,貌似超過了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為從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2年,民間借貸糾紛屬于普通訴訟,因此,如約定了還款日期,其訴訟時效期間為從還款屆滿之日的第二日起的2年時間)。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因是否約定還款時間而不同。借貸雙方如對還款時間有約定的,訴訟時效自約定到期日起算;借貸雙方對還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法無法確定的,則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返還,故訴訟時效自主張的還款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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