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利滾利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借貸糾紛
近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吳某訴稱,2008年5月28日,被告鄧某向其借款6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1.5萬元。2008年10月28日,鄧某向他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利息9萬元。鄧某在2008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向他支付利息2.7萬元。2013年10月28日,他與鄧某在一大酒店進行借款及利息結算,將舊借條交回鄧某,鄧某重新向他出具借條和欠條。借條載明借吳某40萬元,利息每月1萬元。欠條載明欠吳某利息57.3萬元。2014年1月19日,鄧某收到一筆200萬元的工程款,鄧某收到該工程款后,具有還款能力,但拒絕向他還款。為維護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鄧某一次性償還原告吳某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66.3萬元。
對此,被告鄧某未作書面答辯。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用于做工程,約定三個月內還款,月息按照每個月1.5萬元計,原告于當日通過現(xiàn)金交付、轉賬方式支付被告60萬元。2008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還款本金20萬元及5個月的利息9萬元。后被告又陸續(xù)向原告還款利息2.7萬元。2013年10月28日,經(jīng)原、被告核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及欠條,其中借條載明:“現(xiàn)借到吳某40萬元整,每月利息1萬元”,欠條載明:“現(xiàn)欠吳某借款利息57.3萬元”。上述欠條中利息57.3萬元系以本金40萬元,按月息1萬元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共60個月計60萬元,扣除被告以還利息2.7萬元后的數(shù)額。由于被告未向原告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合法借貸受保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本息。原被告在債務部分履行后,重新對欠款本息進行核算,確定借款本金為40萬元,利息每月1萬元。
因此,原告訴求被告償還40萬元本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利息每月1萬元過高,對于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利息應以本金40萬元從雙方確認的利息起算日即2008年10月28日計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并扣除被告已償還利息2.7萬元。此外,被告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鄧某支付原告吳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40萬元從2008年10月28日起計至該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利息,扣除已付利息2.7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分析
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統(tǒng)稱為民間借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利滾利”,超出的部分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約定的利息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借款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應在合法的范圍內。
二、法律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息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關于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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