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期限嗎
擔保事實成立以后,擔保人應該對債務承擔什么責任、擔保責任的期限是多久,這些問題再《擔保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下面小編為您整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否有期限的相關內容。
擔保是保證債務清償和債權實現(xiàn)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擔保法》第 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但《擔保法》第26條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 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處理
1、屬于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于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guī)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zhí)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鄙鲜鲆?guī)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于連帶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擔保法》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guī)定。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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