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未按約定用借款后果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將借款使用在約定的借款用途上,實際上也就是沒有按照合同的條款履行義務,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這其中給出借人帶來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說明自己借錢是為了做服裝生意。那么出借人根據(jù)借款人平時的經(jīng)濟狀況,信譽度,以及借款人所要從事的經(jīng)濟活動會估計出自己所借出的欠款收回的可靠性。這樣才能有信心將欠款借出。然后借款人借到前后卻做起了黃金生意。這種生意中的風險會直接影響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令出借人的回收欠款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也就帶來了不安全的風險因素。
根據(jù)《合同法》第203條規(guī)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于貸款人是根據(jù)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guī)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jīng)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二、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同怎么辦
法律未對借款人必須是實際用款人作出相關(guān)規(guī)定。
(一)如非本人借款,信息被他人冒用,建議報警維權(quán);
(二)如未本人借款,后給予他人使用,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三)借款人提供資料,協(xié)助實際用款人以借款人名義借款使用,借款人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四)如有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可參照雙方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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