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擔保事后補辦是否有效
借款期限應根據(jù)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chǎn)生合同糾紛。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由此可見,乙、丙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兩位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
保證期間的界定與保證期間的定性,一直是學界中非常有爭議的問題,而如何界定其定義與保證期間的定性密切相關。故準確界定保證期間的含義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保證期間的定性和正確適用。然究竟何謂保證期間?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梢?,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三)要提醒你關于擔保中特殊時效的規(guī)定。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貸款擔保人怎么取消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后,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jīng)]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后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后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guī)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么擔保關系在到期后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zhí)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zhí)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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