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損益相抵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guī)則。它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guī)則,而有自己獨特的規(guī)則。它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guī)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guī)則。
損益相抵的法理依據在于,賠償責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受害人不得因損害而較損害事故發(fā)生前更為優(yōu)越。
損益相抵的要件應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點,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則為關鍵。
在我國合同法上,使用損益相抵規(guī)則也要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條件”的某些因素帶來的利益不應從損失中扣除。當然,對“條件”的解釋不宜過寬,以避免不合理地縮小損益相抵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有價證券,因逾期拋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贈費用的損失,但該有價證券的價格在后來出手時上漲,使委托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系。
違約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譃槌橄蟮挠嬎闩c具體的計算。前者的特點在于拋開一切有關請求權人個人具體事情的考慮,因特別情事造成的利益同樣不予考慮。如此,有人認為運用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不適用損益相抵。但事情并非如此簡單,損益相抵既為損害賠償上的課題,在以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仍有其適用的余地,只不過是要受有特別的限制:一則以利益因普通因素構成為必要,再則須與法規(guī)意旨相符合。如果利益系因特別因素構成,或者其扣減與法規(guī)意旨有違,則不應構成損益相抵。
二、損害賠償?shù)姆绞接心男?/strong>
(一)約定賠償與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約定賠償又稱賠償額的預定,它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指當事人在約定賠償合同中預定一個損失賠償數(shù)額或者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則按約定進行賠償。約定賠償簡便易行,可以減少賠償損失計算的繁雜。
約定賠償是一種附條件的從合同。違約損害發(fā)生,條件成就,則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違約損害未發(fā)生,條件不成就,約定賠償合同不生效,無所謂賠償。
約定賠償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亦應按約定賠償辦理。倘若約定賠償額較實際損失額過高或者過低顯失公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減少,受賠償人可以請求增加賠償額。
2、法定賠償。法定賠償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或者賠償損害的計算方法。
法定賠償?shù)淖谥级嗍菫榱吮Wo受侵害的弱者。特別是在消費領域,為防止經營者勢大欺人,壓低賠償數(shù)額,而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賠償額或者計算方法。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增加賠償即是法定賠償。
(二)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
賠償損失又有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之分。賠償損失多是賠償性的,造成多少損失賠償多少損失。懲罰性賠償損失是對當事人實施欺詐等違約行為的懲治。懲罰性賠償損失可由當事人約定,法律對此也有規(guī)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增加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這是中國法律為懲治假冒商品等欺詐行為做的特別規(guī)定。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
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原狀。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收錄機,經修好后返還出借人,這里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又如,購買的羊絨因質量不合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例如,買方付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違約后的恢復原狀,實踐中多顯有困難,故舉出金錢賠償,其簡便易行,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若違約人有其他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即以其他財產替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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