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逃避債務假離婚怎樣處理
司法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p>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guī)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二、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要解答保證人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p>
按照上訴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當如果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負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執(zhí)行擔保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法院對擔保人財產的的執(zhí)行影響到擔保人的基本家庭生活,則不會執(zhí)行擔保人相關財產,而對另外的財產可以采取執(zhí)行措施。
這就是在關于為逃避債務假離婚怎樣處理,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的簡單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