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借錢妻子不知情需要償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蛘吣軌蜃C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條的規(guī)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借債只是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對于相關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舉債對于夫妻之間來講有傷感情,可能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但是對于第三人來講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做出規(guī)定,但卻有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作了規(guī)定。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yè)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因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期間因醫(y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y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人。
(四)因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y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fā)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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