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一)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是什么呢?我們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于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傊?,判斷一方婚前債務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二)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三)離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后,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后,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
二、家庭債務應共同承擔還是各自擔責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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