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王某為同事,2011年8月王某跟李某借款13萬元時沒有約定借款利率和期限。在2012年11李某與王某簽訂還款協(xié)議時,黃某作為王某的保證人約定還款協(xié)議:王某從2012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還款3000元,打入李某的銀行卡;如王某有一次未按約定每月歸還借款3000元,李某將向王某、黃某要求一次性還清本金余款。后來,王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李某的銀行卡打款3000元。
2013年1月李某即提起訴訟,要求二人按約定一次性償還余款12.7萬元。王某、黃某認為:約定的還款期限應(yīng)為每月月底,王某在12月31日還款并不違約,沒有故意違約的意思,一直在積極還款,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相互交往和經(jīng)營活動中有適當?shù)娜萑塘x務(wù),減少沖突和爭執(zhí),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王某雖然遲延一天履行義務(wù),但并不違反當事人約定按月還款的目的,在李某可以適當容忍的范圍之內(nèi),不能認定王某與黃某二人構(gòu)成違約。因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需要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wù)。合同的商定到履行都離不開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對合同條款爭議、沒有約定事項的解決也是遵循當事人補充協(xié)議的思路進行的,處處體現(xiàn)著對容忍義務(wù)的要求,以實現(xiàn)雙方的合作。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過社會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權(quán)利中,不同的情形下會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需要在個案中衡量。
在本案中,從民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來看,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