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賈某起稱,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過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將該10萬元借給楊某。后經(jīng)多次催要,楊某一直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支持訴訟請求,賈某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楊某辯稱,賈某所稱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賈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賈某借過款。
法院裁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中,賈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欠條等書面材料,賈某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賈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故終審駁回了賈某起訴。
律師分析:
借據(jù)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出借款項應當讓借款人出具借據(jù)。但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于雙方是好朋友、戀人或親屬關系,礙于情面,未讓借款人書寫借條,可一旦發(fā)生糾紛,因沒有借據(jù),還款請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不能證明款項的性質,因此,僅持有打款憑證主張債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額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證據(jù)佐證大額款項已經(jīng)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還款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議大額借款盡量以轉賬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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