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經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債權轉讓合同,并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于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guī)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二、欠款不還強制執(zhí)行有何后果
(一)法院在受理強制執(zhí)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二)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三)有能力而拒不執(zhí)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四)《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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