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馮勤峰為與被告周寶娟、張喜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馮勤峰起訴稱,2010年1月9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在2010年2月13日歸還。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歸還5000元,尚有15000元,雖多次催討,但拖延至今。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周寶娟、張喜康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后查明:2010年1月9日,被告周寶娟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原告借20000元,并言明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將借款全部歸還給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寶娟僅歸還了5000元,尚有15000元未歸還。被告周寶娟、張喜康系夫妻關系。上述事實由借條、婚姻登記證明、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周寶娟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兩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寶娟、張喜康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馮勤峰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2月14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遇相關情形,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挽回財產(chǎn)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