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余繼平為與被告周平、王愛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余繼平起訴稱,2010年12月8日,被告周平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由被告王愛林作擔保。到期后,被告周平分文未還,被告王愛林也未盡擔保責任。故請求判令:1、被告周平返還借款150000元;2、被告王愛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王愛林辯稱擔保屬實,但是借據(jù)上還有一個擔保人顧林法。
在庭審中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所需證明的事實:
借據(jù)一份。證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周平因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王愛林及顧林法予以擔保的事實。
被告王愛林質證認為,對借條真實性無異議。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被告周平未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證。
綜上,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周平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期為一個月。由被告王愛林和顧林法在擔保人一欄簽名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平未還款,被告王愛林、顧林法未盡擔保責任。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周平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被告王愛林和顧林法在擔保人一欄簽名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愛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周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余繼平借款150000元;
2、被告王愛林對被告周平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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