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屠四榮為與被告孫紅軍、浦菊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11年9月28日,被告孫紅軍因與他人合伙開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約定時間一個月,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點五支付逾期違約金,并承擔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被告浦菊華愿意無條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被告孫紅軍在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孫紅軍立即歸還原告屠四榮借款120000元及逾期違約金(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生效日止);2.被告浦菊華對被告孫紅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孫紅軍、浦菊華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實清楚,被告未按約定日期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合同約定按每日千分之一點五支付逾期違約金,該約定偏高,本院可按原告請求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被告浦菊華自愿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浦菊華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孫紅軍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孫紅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屠四榮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09年11月29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及律師代理費1000元。
2、被告浦菊華對被告孫紅軍上述還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浦菊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孫紅軍追償。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quán)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擔保條件成就時,保證人對借款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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