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馮利芬與被告倪成來、孔美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馮利芬起訴稱:被告倪成來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經(jīng)中間人介紹于2012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經(jīng)多次催告拒不還款。該借款發(fā)生于被告倪成來、孔美琴婚姻存續(xù)期間內(nèi),屬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據(jù)此,原告馮利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倪成來、孔美琴共同歸還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倪成來、孔美琴承擔。
原告馮利芬為支持其訴請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借條,用以證明借款事實。
證據(jù)2、戶籍證明,用以證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事實。
被告倪成來未答辯稱:其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現(xiàn)在沒有錢歸還原告。
被告倪成來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被告孔美琴未提交答辯意見,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被告倪成來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確認的有效證據(jù),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3月15日,被告倪成來向原告馮利芬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款期限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曾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借款到期后,被告倪成來未歸還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孔美琴系倪成來妻子,本案借款發(fā)生在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內(nèi)。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己方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告提供的借條足以認定被告倪成來向原告馮利芬借款150000元的事實。現(xiàn)被告倪成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款付息,原告主張被告歸還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本案所涉款項發(fā)生于倪成來、孔美琴婚姻存續(xù)期間內(nèi),屬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孔美琴應對案涉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倪成來、孔美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馮利芬借款本金150000元;
2、被告倪成來、孔美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馮利芬支付利息。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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