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朱長財與被告王海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原告朱長財訴稱:被告是我女婿。2012年11月20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我借款25000元,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現(xiàn)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213元。
被告王海東辯稱:錢是我借的,借條也是我打的,但錢是用于我母親建房,我不同意償還。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翁婿關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當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丈人家25000元整,用于建房,2012.11.20,王海東”,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現(xiàn)原告訴于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213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借據(jù)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時,雙方之間借貸關系即生效,被告應當履行償還義務,被告至今未償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借款用于其母親建房而拒絕償還,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海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長財二萬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一十三元,由被告王海東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關系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F(xiàn)實生活中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以期早日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