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張建平為與被告顧其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建平起訴稱:2009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借期1年歸還,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2009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約定借期1年歸還,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借款期滿后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稱資金緊張未還,以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歸還。再后來原告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卻一直未接。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即時歸還借款35000元;2、被告即時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1932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顧其生未作答辯。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提供借條原件二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額及應歸還的時間。
經(jīng)審核,法院認定,上述證據(jù)內(nèi)容真實合法,予以認定。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分別于2009年5月20日、2009年7月1日向原告共借款35000元,借期均為1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二份。借款期滿后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被告之間欠條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原告履行了義務后,被告理應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承擔還款的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理應承擔逾期利息。原告請求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據(jù)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顧其生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建平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從2010年5月21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從2010年7月2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關系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遇相關民事糾紛,咨詢專業(yè)律師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盡早解決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