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吳澤華為與被告邱勤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吳澤華起訴稱:2010年7月16日被告因工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9000元用于工廠資金周轉,并當場出具借條一份,被告承諾于2010年12月6日之前歸還,并約定從2010年8月份起每月還款2000元。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分文未還,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遲遲不肯還款,原告特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人民幣2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邱勤良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借條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原告履行了義務后,被告理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承擔還款的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邱勤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缺席判決。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邱勤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吳澤華借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案件受理費526元,減半收取263元,財產保全費320,合計583元,由被告邱勤良負擔。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關系一經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遇相關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益。